设为首页  
人才招聘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产 品 超 市
  所有产品
  车险类产品
  个人保险类产品
  工商企业类产品
  货运/船舶、船建险类产品
  精品推荐
  新品上市
 
      车险类产品  
首页>产品超市>所有产品>车险类产品  
 
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
         
     时间2007-12-28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具有粤港、粤澳两地号牌的机动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或在被保险人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向海关直接缴纳。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转让保险机动车,不论合法与否;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三)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保险机动车被中国政府罚没或扣押;

(四)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与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机动车国内行驶证副本、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报案证明)、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及其它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的材料。

(二)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参与海关对保险机动车的估值程序。

 
 
 
您是第1600921位来访者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3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