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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
         
     时间2007-12-28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基本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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