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按本附加险所对应的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免赔规则按所对应的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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