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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损失险条款
         
     时间2007-12-28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营业货车、城市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出租车、租赁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 因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机动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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