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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
         
     时间2007-12-28
 
 

 

在投保了本公司任何一款机动车辆保险险种的基础上可特约本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特约条款只适用于中国银行卡持卡人或中国银行对公开户单位所有或管理、并使用的非营业性质车辆;中国银行卡持卡人和中国银行对公开户单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保险合同签订地在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以外)发生特约本条款的对应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其受托人因保险机动车丧失行驶能力或灭失或处理保险事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非计划内的临时交通费用和临时住宿费用,保险人给予补偿:

(一)临时交通费用:

1、将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送往目的地或送回出发地,需要转乘汽车、火车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2、在事故发生地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3、往返事故发生地处理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二)临时住宿费用:在事故发生地住宿而发生的住宿费用。

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无法正常行驶、自行移动,必须由救援车拖曳、牵引方可移动。

(三)本特约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

每次事故产生的临时交通费用和临时住宿费用赔偿金额之和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临时交通费用与临时住宿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之和达到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事故发生地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其受托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二)发生的住宿费用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其受托人计划内的费用(如外出目的地住宿费用);

(三)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保险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未造成保险机动车丧失行驶能力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该提供相应的正式票据原件,票据载明事项(包括:时间、地点、付款人姓名)应当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其受托人名称相吻合。

(二)本特约条款不实行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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