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特约条款只适用于中国银行卡持卡人或中国银行对公开户单位所有或管理、并使用的非营业性质车辆,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日期2年以内(含2年)。
中国银行卡持卡人或中国银行对公开户单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核定修理费用达到协定金额的,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一)置换新车
以相同品牌、型号、规格的新车替换受损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
(二)支付赔款
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贷款所购机动车、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对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保险机动车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品牌、型号、规格新车的,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品牌、型号、规格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超过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或依据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不予承担的绝对免赔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因任何原因导致保险机动车所有权无法变更为保险人的,保险人按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规定给予赔偿。
(五)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按照本特约条款规定置换新车或支付赔款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五条其他
保险人以置换新车或者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特约条款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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