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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家”家庭财产保险
         
     时间2007-12-11
 
 

保险标的

 第一条   保险标的包括座落或存放于保单注明保险地址(仅限一处)的下列财产:

一、固定财产

被保险人具有全部(部分)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
  二、室内财产

本条第一款所指被保险房屋内的家用电器、服装、床上用品、家具、文体娱乐用品。

用于商业用途的电器、电子电器设备及配件,以及使用时间10年以上的家用电器不属

于保险标的的范围。

三、特约财产

经保险人同意且由保单特别约定承保的本条第一款所指被保险房屋内的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其制品、首饰,可作为特约财产纳入盗抢保险、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但是,无论保单是否特别约定,特约财产均不得作为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保险、水渍保险以及家用电器自身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第一条未列明的其它财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本保险分为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保险、水渍保险、盗抢保险、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家用电器自身损失保险共五个子项。保险人仅对投保时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约定的子项承担保险责任。五个子项的保险责任分别如下所述:

一、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保险

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和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予以赔偿:

(一)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自然灾害: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措施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必要的拆除、清理、打扫和搬运瓦砾的费用;

(五)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致使无法居住而产生的租房费用和搬家费用;

二、水渍保险

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中固定财产和室内财产的直接损失和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予以赔偿:

(一)管道、水槽、引水道、空调、热水器的爆裂、漏水;

(二)屋顶或阳台漏雨、漏雪;

(三)下水道堵塞溢水;

(四)毗邻房屋漏水;

(五)专业人员对水渍事故的合理调查费用。

三、盗抢保险

保险期限内,由于遭受外来的、有明显撬砸痕迹的盗窃或者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入室抢劫,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该盗窃、抢劫行为所致的保险标的被盗或者被破坏的直接损失及修复、更换此次事故中遭盗抢人员破坏的门窗、门锁及门匙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予以赔偿。

四、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雇佣的、符合本条款所指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实施欺骗、盗窃、抢劫、恶意破坏等行为,保险人对于经公安部门认定确系家政服务人员前述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按照条款约定予以赔偿。

本条款所指的家政服务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

1、通过合法劳务服务中介机构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但仅限于保姆、护理人员、清洁卫生人员、家庭教育人员;

2、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自身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收取劳动报酬的家政服务人员;

3、被保险人能提供准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址的家政服务人员。

五、家用电器自身损失保险

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室内财产中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自身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条款约定予以赔偿:

(一)电器内部原因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二)雷击引起的电压异常;

(三)供电部门施工导致的事故;

(四)符合国家规范的电路发生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无论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责任中的任何子项,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但是,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符合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责任范围的应按照条款约定予以赔偿);

(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地震、海啸;

(三)正在建筑中的房屋、无地基的房屋、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

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四)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以及保险标的变质、霉烂、

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
(五)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六)天线、窗户(包括玻璃)、遮帘和蓬布单独受损;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

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

(八)外墙渗水、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及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九)被保险人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及管道,以及对水设施使用不当或缺乏必要的防护、维护措施;

(十)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十一)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未作为特约财产承保的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2、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3、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4、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5、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6、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7、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8、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9、其它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盗抢保险责任:

(一)无明显盗窃痕迹或窗外钩物行为所致;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

(四)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盗窃。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家用电器自身损失保险责任:

(一)家用电器使用过度或保养不善;

(二)家用电器的机械故障;

(三)私自拆卸家用电器。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限起始日零时开始至次年对应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结束。

第八条   本保险按照保险责任五个子项分别设置五个分项保险金额,即: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保险金额、水渍保险金额、盗抢保险金额、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金额、家用电器自身损失保险金额。各分项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约定后不可更改。保单约定承保特约财产的,须注明盗抢保险金额和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金额中特约财产的赔偿限额。

第九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五个子项分别计算后加总,每个子项的保险费=该子项对应的保险金额×该子项对应的保险费率,子项对应的保险费率见附表。若保单约定承保特约财产,应加收特约财产保险费,特约财产保险费=(盗抢保险的特约财产赔偿限额×特约财产保险费率)+(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的特约财产赔偿限额×特约财产保险费率),特约财产保险费率见附表。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每个保险责任子项的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以该项保险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某一保险责任子项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自行终止。特约财产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特约财产赔偿限额。

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保险中,固定财产累计赔偿限额为意外及自然灾害保险金额的60%;室内财产累计赔偿限额为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保险金额的40%;租住费用每日赔偿额根据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保险金额来确定,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保险金额每增加5万元,租住费用每日赔偿额增加1百元,但租住费用每日赔偿额最高不超过3百元,租住费用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30天;搬家费用每次事故以3百元为限。

水渍保险中,固定财产累计赔偿限额为水渍保险金额的60%,室内财产累计赔偿限额为水渍保险金额的40%。

盗抢保险中,修复、更换遭盗抢人员破坏的门窗、门锁及门匙的费用每次事故以1000元为限。

盗抢保险和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的特约财产累计赔偿金额分别均不得超过保单注明的各自特约财产赔偿限额;单件特约财产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损失金额确定方法

(一)家用电器:

全损:损失金额=重置价值×(1-年折旧率10%×已使用年限)

部分损失:如果修复费用高于按照全损计算的损失金额,按全损处理;如果修复费用低于按照全损计算的损失金额,损失金额等于修复费用。

(二)其它保险标的:

全损:损失金额为重置价值减去残余价值。

部分损失:如果修复费用高于按照全损计算的损失金额,按全损处理;如果修复费用低于按照全损计算的损失金额,损失金额等于修复费用。

(三)特约财产以购置发票金额或者发生保险事故时相同物品在当地市场的最低购置价之低者作为损失金额;古家具、名家具以购置发票金额作为损失金额,或按出险时以现代方式制造的价格作为损失金额。

重置价值是指:使用同样类型和同等质量的新材料将损坏的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况所需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   赔付金额确定方法

(一)损失金额扣除5%或200元中较高者之后,如低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对应分项保险金额,则按损失金额扣除5%或200元中较高者之后的金额赔付。

(二)损失金额扣除5%或200元中较高者之后,如高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对应分项保险金额,则按该分项保险金额赔付。

(三)租房费用=每日赔偿限额×实际租房天数(以30天为限)。

(四)盗抢保险中修复、更换遭盗抢人员破坏的门窗、门锁及门匙的费用不受本条前两款的限制,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内赔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盗抢保险赔偿或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赔偿的,如果已案件侦破,保险人仅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仍未能侦破的,保险人收到必要材料后给予赔偿,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或追偿获得的赔偿,归保险人所有;若被保险人愿意收回该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修,确定修理项目、方式或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   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本保险任何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申请盗抢保险赔偿或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赔偿的还应提供事故报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经过的保险期限收取保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代表,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由于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原因和程度的,保险人有权扣减损失无法确定部分的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