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在15周岁及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本保险分为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共四个子项。保险人仅对投保时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子项承担保险责任。四个子项的保险责任分别如下所述:
一、一般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全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殊风险双倍给付
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在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遭受他人盗窃、抢劫、绑架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双倍给付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计算出的保险金。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遭受下述情形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保险人参照本条第一项“一般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和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
(三)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5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在保单约定免赔额之内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医疗、医药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照90%的比例在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二)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项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限内,无论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若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
无论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但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住院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所有子项均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十六)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的医院(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诊疗;
(十七)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十八)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十九)因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而住院;
(二十)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第五条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限起始日零时开始至次年对应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结束。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四个子项为被保险人及每名共同被保险人分别设置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金额,其中,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金额只能为10元的整数倍。各项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约定后不可更改。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四个子项分别计算后加总。各子项的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费=∑每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每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费=∑每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费率;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费=∑每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金额/10元×该名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见附表。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经过的保险期限收取保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二、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由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四、如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二、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应退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四、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 释义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治疗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诊疗、注射、补液、放射、以及非手术用输血和输氧等7项费用。
检查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等4项费用。
手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材料、麻醉、输血和输氧等5项费用。
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