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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的运作模式
         
     时间2007-12-12
 
          银行保险可以通过不同的组织结构形式来运作。根据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有这样几种选择:                                                          

    代理协议。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协议,建立起松散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可以是排他性的,也可以是非排他性的。在这种协议安排下,银行网点代销保险产品,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这是最低层次的银行保险,但是体现了银行保险最本质的特点。在这一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融合程度低,不共享或较低程度地共享客户数据库。

    战略联盟。建立战略联盟也是银保双方一种现实的选择,通过建立战略联盟,银保双方可以实现在产品开发、服务供给和销售渠道的管理方面更为深入的合作,并且可能共享客户数据库。在这一模式下,银保双方资源利用程度提高了,但因为要求在信息技术和销售人员方面进行投资,成本也会显著增加。

    合资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也可以合资建立新的公司,双方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共享客户数据库,在产品和客户方面拥有明确的相互所有权,但这要求双方作出坚定且长期的承诺。此种模式可以显著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以及银保双方的资源利用程度,对于新公司而言,这还是迅速提升市场开发能力的一种理想选择。但该模式同样会导致经营成本显著增加,同时,新的公司对原保险公司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竞争。

    金融服务集团,这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保险模式。银行或保险公司成立自己的子公司,组建金融服务集团,实现经营和组织体系的完全一体化。此一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客户和其他服务,发挥产品完全一体化的潜力,向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体现了银行保险的更深层特点:银行与保险服务的联系。这种一体化模式可以充分发挥银保融合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能够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收益的波动性,实现银行的价值增值,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提升银行获取客户信息的能力。在理论上,这些优势被描述为四种效应,即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信息以及多元化。

    实践中,上述四种银保模式不是相互替代,而是并存的。至于具体选择何种银保运作模式,还要视监管条件、文化因素、制度建设等而定。但一般而言,一体化程度越高,资源利用程度就越高,合理使用费用的空间就越大,经营绩效提升的空间也就越大,对于银保双方来说收益也就更大。正因如此,在国内外的银保实践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样一条轨迹:银行保险的一体化程度日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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