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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2006)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时间2007-12-12
 
 

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以及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2006)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

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2006)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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