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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0704版)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
         
     时间2007-12-12
 
 

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0704版)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场所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被保险人经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业务或从事非法业务。

第四条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财产损失;

(二)未经消防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四)罚款或罚金。

 

责任限额

第六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扣除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因同一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多人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二)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本条第(一)款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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