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投保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或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主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赔偿处理
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与主险保险金额之比计算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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