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展类:
1、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自燃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自燃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在列明地域范围内由于自燃、渗漏、鼠咬、虫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或专用线上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短路、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三)在连接、调度车辆过程中因调度人员或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所载货物与车辆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 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租用的根据合同或契约应负责保险的设备及财产。但另有其他有同样效力的单独或特别保险存在时,本保险单仅负责超出该保险赔偿责任的部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 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 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装载于停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车辆或货柜中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2、 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生产需要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各厂区间临时移动时,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财产由保单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时间从移动之日起60天为限。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该财产价值或场所内部财产保额的10%,以少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也不适用于已在别处保险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4、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