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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时间2007-12-10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并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保险所列明的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同一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二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第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具有人身伤害伤残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的规定,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残疾保险金);如本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与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同,则对于要扣除的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需要按照本次乘坐的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即根据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次乘坐的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而重新计算。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本保险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一)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保险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进入机舱前或离开飞机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8.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9.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1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或反恐怖活动;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承保。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最多不超过5份。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分别确定。其中被保险人乘坐飞机时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时每份保险金额均为人民币10万元,乘坐汽车时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本保险费率见所附费率表。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后合同生效。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身延误通知保险人,导致无法证明意外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原因,保险人将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凭证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具有人身伤害伤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凭证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三、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一、保险期届满;

二、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完毕。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医师:本合同所称的医师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二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